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规程(试行)

2019-07-26来源:lgj围观:15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监事,是指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向企业委派的专职监事、兼职监事,以及从企业职工中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市国资委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对企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得干预企业的决策和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经市国资委同意后由企业聘用。
第七条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未能及时委派或聘用的,原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的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提出评价,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主要包括重大人事任免、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重大投资、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重大采购业务、重大项目管理、大额资金使用、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必要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六)企业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异常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寻求市国资委介入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成员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应按监事会议事制度的规定予以记录,也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组织落实监事会各项工作职责;
(二)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组织起草并签署监事会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合理安排人员分工,指定监事会成员联系企业的重点工作;
(五)对监事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七)承担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
(八)承担企业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委派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为重点联系人,承担监事会与企业的日常联系;
(二)受监事会主席指派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三)搜集、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管理信息;
(四)草拟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方案、监事会工作报告以及对审核事项提出独立的意见;
(五)及时记录监督检查事项,负责完善工作底稿,总结反映工作成果;
(六)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七)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监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了解、听取并反映企业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搜集企业经营管理信息;
(三)贯彻执行监事会有关决议;
(四)参与年度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办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一)监事会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企业出现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违规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重大情况时,应先向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然后及时以《重大事项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市国资委;
(二)每年向市国资委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包含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评价、重大事项揭示及处理建议、企业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等;
(三)监事会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报市国资委;
(四)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范围包括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在必要时可延伸到的下属企业。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与监事会职责有关的重要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定期检查和分析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审阅企业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生产经营相关资料;
(四)监督检查企业重大事项,跟踪重大事项的运作过程;
(五)检查揭示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六)监事会通过出具监督检查半年报告、监督检查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情况报告、座谈会文件、提醒函、整改意见书等方式,揭示问题,促进整改,完善企业管理,向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企业管理层提出建议;
(七)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包括半年度工作会议、年末工作会议和年度总结会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委派监事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均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会成员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可由监事会报请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或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召集主持,并签发《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举行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发出,可以专人、传真、电报或邮件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主席应指定一名监事负责会议组织安排及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确定议程。
当二分之一以上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监事会应予采纳。
第二十五条  与会监事对会议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监事会对每个议案逐项进行审议。
    监事会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董事、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内部和外部的财务或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审议议案时,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所议事项必须经与会的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监事会决议或监事会会议纪要。讨论而不作决定的议题也应形成监事会会议纪要。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过程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经与会监事签名确认,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之一,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作为企业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妥善保存于企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应指定专人记录和整理监事会所议事项资料,每次会议的决议或纪要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并签名确认。
会议决议或纪要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须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违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向董事会、市国资委提出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应主动跟踪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监事会报告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拒报、隐瞒、提供虚假和不完整信息。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的需要,对监事会成员开放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及其他有关的经营运作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事会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监事会。其中,董事会会议材料应在提交董事会的同时送达监事会,原则上至少提前五天送达。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有关报请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各类请示、报告及相关附件,应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企业接到监事会的提醒函或市国资委的整改通知书后,应及时抓好落实,按期处理、整改。对于提醒事项,企业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监事会,并抄报市国资委;对整改事项,企业完成整改后,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并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财务信息的;
(二)隐匿、篡改重要情况及有关资料的;
(三)不按本规程要求通知监事列席会议和送达会议材料的;
(四)对指出的存在问题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有阻碍、拒绝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和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规程有规定的以外,由企业章程规定。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报告工作的内容: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及会议制度
 

第九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市国资委从委派的监事中指定。
 

第二章  监事的产生和监事会的组成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清远实际,制定本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