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管理办法(

2019-07-26来源:lgj围观:51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促进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和保障职工民主决策、监督和管理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和监事,是指经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市国资委批准,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企业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要提高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促进民主科学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的能力,发挥其民主管理的作用,使职工董事和监事制度切实成为工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依法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品行,能够代表职工群众利益,反映职工提出的问题,有较好的群众基础,为职工所信赖;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保守企业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能力;
  (五)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职工董事资格条件:新任职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任职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除外)。
职工监事资格条件:新任职人员年龄55周岁以下、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任职企业工作三年以上(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除外)。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担任企业职工董事和监事:
  (一)企业党组织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章 选举产生的程序
 
第七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选举产生的程序:
(一)提名。企业工会根据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条件,以差额方式提名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也可以由职工自荐),并以企业名义上报市国资委;
(二)审核。市国资委对企业上报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后发文批复核准职工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三)选举。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监事。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由企业总部职工和下属企业职工代表共同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监事;
(四)聘任。选举结果由企业报市国资委确认后,企业办理聘任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手续。
 
第四章 任期、补选
 
第八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劳动合同在其任期内到期的,可自动延长至其任期结束。
  第十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在其任期内调离本企业的,其职工董事和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五章 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分别代表企业职工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企业其他董事和监事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职责,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就企业重大问题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禁止事项:
(一)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二)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四)连续三次分别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或监事会;
(五)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报告;
(六)其他应予禁止的事项。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应当定期参加市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和监事不额外领取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和监事职责导致正常收入减少的,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