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2019-07-26来源:lgj围观:14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派驻到企业担任专职监事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专职监事对市国资委和监事会负责,代表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会、经营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企业和出资人的权益。
专职监事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一)有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四)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专职监事的产生有组织委派和公开招聘两种方式。
    第七条 专职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称职需要续聘的,可以调整到非同一企业担任专职监事,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八条 专职监事委派的回避事由:
(一)过去两年内曾在本企业任职;
(二)过去一年内曾为本企业提供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商业性专业服务;
(三)过去一年内曾受雇于本企业主要客户;
(四)是本企业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的直系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五)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事由。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专职监事应予以解聘:
(一)丧失专职监事任职资格的;
(二)经市国资委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
(三)超越专职监事权限,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
(四)行使职权时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的制度和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辞职或调离的。
第十条 专职监事解聘的程序:
(一)提出建议或辞职申请;
(二)解聘审查、决定;
(三)发布公告;
(四)工作移交。
 

 

 

 

专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国资委的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企业的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核实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监督企业的预算执行、利润分配、经营者年薪、股权变动、国有权益保障、保值增值等情况;
(四)监督企业董事、经营班子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当其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董事、经营班子成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企业融资、投资、担保、转让、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向监事会主席报告工作,但在重大问题上于监事会主席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 专职监事应履行的义务:
(一)忠于职守。忠实于出资人和企业的利益,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诚实守信。保持职业操守,保守工作秘密;
(三)勤勉尽责。按时参加监事会,列席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专职监事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承担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给企业造成损害的;
(二)由于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发现而未能发现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三)由于监事会决议致使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以下情况可以免责:
(一)专职监事在监事会表决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二)企业拒报、隐瞒、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第十五条 专职监事应当参加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专职监事列席有关会议时,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决策、经营管理提供建设性意见。
专职监事可对有关会议所议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也可书面委托其他专职监事代为发表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职监事确实无法出席监事会或者列席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应提前向企业和监事会请假。
第十六条 专职监事对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及业绩情况、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成员履职情况,以及市国资委或监事会要求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专职监事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撰写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分析企业存在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专职监事的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主席审阅后上报市国资委。当专职监事认为监事会主席的意见会改变其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原意时,可直接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专职监事对监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存在虚假、误导内容负相应的责任。
    专职监事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建议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市国资委审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配合专职监事履行工作职责,为专职监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 经市国资委委派,专职监事可以兼任三家以下不同企业的财务总监、专职董事或专职监事。
    第二十三条 专职监事实行业绩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并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和奖惩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专职监事管理机构应建立专职监事的工作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专职监事要进行岗位轮换,在同一企业任职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专职监事要求辞职或调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控股公司的专职监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是专职监事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有关专职监事的制度和方案。


第四章 管理和奖惩


    第十一条 专职监事的监督以企业的财务、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监督为主,还享有对企业财务、决策和经营管理的知情权、质询权、检查权、报告权、建议权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监督权,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职权和责任


第五条 专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产生和聘任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专职监事的行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健全企业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