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规定(试行)

2019-07-26来源:lgj围观:63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聘任并派驻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总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国资委向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拨、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和解聘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招聘范围原则上以清远市辖区域为主,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到全省或全国。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量才使用、任人唯贤、机会均等以及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具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熟悉掌握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三)掌握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有较系统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五年以上企业管理、会计、审计等方面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决策能力、研究和分析问题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良好的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
(四)具有企业管理、财会、审计等方面专业国民教育系列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会计或审计、经济类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职业资格;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含50岁)以下,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55岁;
(六)没有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记录,没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记录,没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记录;
(七)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  财务总监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启事。列示招聘目的、条件要求、招聘程序、考试及综合测评时间等。
(二)资格审查。按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条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三)笔试。由专业人员进行命题,对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的理论知识、实务操作、文字表达测试。
(四)面试和综合测评。按笔试成绩顺序取一定人数参加面试和综合测评。
(五)考察。根据笔试、面试和综合测评成绩确定考察对象,对其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技能、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六)录用。根据笔试、面试和综合测评、考察分数决定录用人员,录用人员试用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第九条  招聘的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和合同制管理,一个聘任期为三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察称职者,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不称职者予以解聘),聘任期满,如工作需要,经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同一企业连续聘任不超过两个任期。
第十条  招聘财务总监的组织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共同组织。
招聘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职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谁招聘、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薪酬等福利待遇,参照所派驻企业的副总经理标准执行,统一由派出单位负责。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超越财务总监权限,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参与企业作假帐,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有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不执行市国资委轮岗决定的。
解聘财务总监,市国资委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要求辞职或调离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离任,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得在所监管的企业担任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从市直单位选派有关人员兼任企业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任免。
 
第三章  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监管职权:
(一)列席所驻企业董事会议、经营管理有关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建议或意见;
(二)调阅有关资料检查所驻企业的财务运作、重要资金收支、投资、融资、担保以及资产评估、处置等情况,并在必要时,以企业名义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三)审阅财务报告等各项财务资料及其他重要资料,全面掌握所驻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运行情况,企业应确保财务总监完全进入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查阅会计帐目;
(四)指导所驻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机制;
(五)重要经济事项联签。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廉洁自律;
(三)严守商业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五)不得接受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应实施必要措施避免出现下列重大事项。除受实际情况限制无法实施必要措施外,对未实施必要措施并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财务总监应承担相应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一)企业上报的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二)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流失;
(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资金管理以及会计核算混乱。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密切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并提供相当于本企业副总经理的基本工作条件。企业逃避、抵制本规定,不按本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工作甚至有意设置障碍的,市国资委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重要经济事项在实施前应由财务总监与所驻企业的一把手联签。
(一)融资和担保;
(二)项目投资或股权投资、合作、委托理财;
(三)资产处置转让;
(四)产权转让(含企业改制、内部经营者持股等);
(五)资产或债务重组;
(六)重大资金调拨和支付;
(七)转往境外(含港澳台)的非经营性资金或者预算外资金支出;
(八)资产报损、国有权益核减事项;
(九)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方案。
其中(六)、(七)项联签金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所驻企业的情况,由财务总监商所驻企业进行确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属联签范围的事项,先按企业内部审批程序进行有关审批,企业一把手审批签字后,必须提交财务总监联签。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认为依据不足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要求企业补齐有关依据,再行送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的有关制度、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财务总监应先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可予以拒签,并书面作出说明。企业认为财务总监拒签的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些原因需要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财务总监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对市国资委授权监管企业的下列事项及时予以报告:
(一)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因重大经营失误或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事项;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财务危机;
(三)企业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内部调整情况;
(四)企业投资行为;
(五)企业对外单位借出资金或对外担保事项;
(六)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被收购等事项;
(七)企业重大资产的转让;
(八)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职务变动;
(九)企业经营决策程序的执行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财务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二)实施的监管方式、方法及效果;
(三)市国资委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五)财务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事项一般应采用书面报告形式。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口头报告,再补充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财务总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同时向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通报有关情况,并依照市国资委的授权范围作出相关的工作指示,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报告内容作为财务总监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总监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市国资委应依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渎职报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的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将财务总监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进行分类处理和回复。
第三十二条  接受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报告事项予以保密,因泄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危及当事人、报告人人身安全的,应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国资委组织人事部门和监事会工作管理部门根据财务总监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是指以年度为单位对财务总监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指标量化的原则;
(四)考核结果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指标包括个人综合工作能力考核指标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指标:
(一)财务总监个人的综合工作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
“德”是指财务总监应具备的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等;
“能”是指财务总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应变能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协调能力、创新能力、表达能力等;
“勤”是指财务总监的勤奋和态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出勤情况、工作表现;
“绩”是指财务总监的实际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质量、效率。
(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指标主要指根据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所行使的权利和义务设置的指标。主要包括:
1、掌握所驻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并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控制机制;
2、有无监控不力、审签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企业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重要事项;
4、按时、按质完成市国资委交办的各项任务及专项工作;
5、对市国资委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国资委成立考核工作组,制定考核实施方案;
(二)财务总监向考核工作组提交述职报告;
(三)考核工作组组织对财务总监进行量化测评,对财务总监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评分;
(四)考核工作组综合考核结果;
(五)公告考核结果;
(六)执行考核结果。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采取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定量化评分实行100分制。年度量化测评分值有月考核平均分值和年度考核分值两部分构成。月考核平均分值占40%,年度考核分值占60%。考核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考核方案中制定量化评分标准和评分权重。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
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
称职——75分以上至90分(含75分);
基本称职——60分至75分(含60分);
不称职——60分以下。
第四十条  在考核年度内财务总监由于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可以视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认定财务总监考核基本称职(予以警示)或不称职:
(一)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严重失实;
(二)企业当年发生大量坏帐或资产存在积压、待报损等潜亏因素;
(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有严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考核视为不称职,解聘问责,今后五年内不得在市属国有企业从事相关职业及担任中层以上的领导职务:
(一)超越财务总监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做假帐,导致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有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四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任免、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表现特别优秀并具有经营管理能力的财务总监,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市国资委应建立财务总监业绩档案,考核结果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四条  在确认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行为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七章  财务总监岗位轮换
 
第四十五条  财务总监岗位轮换是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实施有计划、按程序更换派驻企业。财务总监岗位轮换是其监管对象发生变化,不涉及财务总监其他事项的改变。
第四十六条  财务总监岗位轮换分为定期轮岗和不定期轮岗。
财务总监定期轮岗是指财务总监连续负责同一企业的财务监管达到一定期限(一般为三年)所进行的岗位轮换。
财务总监不定期轮岗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通过特定程序变更财务总监所监管的企业。
第四十七条  财务总监岗位轮换原则
(一)定期轮换的原则;
(二)因才适用的原则;
(三)回避原则;
(四)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财务总监岗位轮换条件:
(一)财务总监年度考核合格,胜任现职岗位工作;
(二)在同一单位任期达到轮换要求;
(三)市国资委根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九条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财务总监岗位轮换:
(一)违反回避原则的情形:财务总监曾经担任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派驻企业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二)财务总监在监督过程中出现了不适宜继续负责监督所派驻企业的情况;
(三)其他认为必须岗位轮换的情况。
第五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服从市国资委的岗位轮换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换决定要求直接办理轮岗手续。
第五十一条  岗位轮换原则上安排在每年1月进行。
第五十二条  岗位轮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务总监在派驻企业开展工作的未完事项;
(二)市国资委布置的工作任务的未完事项;
(三)继任财务总监须关注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财务总监岗位轮换的交接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委派下属企业的财务总监,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六章  财务总监年度考核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报告,是指财务总监监管事项报告和工作报告,并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本制度规定的报告内容。财务总监履行报告职责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四章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