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2019-07-26来源:lgj围观:131次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从源头上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现就建立土地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各级政府部门土地管理责任机制
(一)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下达本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土地管理问责。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土地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划分责任区域,把责任落实到人。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定耕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强化县(市、区)、各开发园区、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土地管理责任,把土地管理工作作为干部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土地使用准入制度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必须安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必须公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进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要按照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安排项目用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严把各项建设用地关口。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严把规划计划、土地审批、供地用地、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五道关口”,严控新上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不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五)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权审批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六)扎实推进“三旧”改造,挖掘土地潜力保障供给。认真做好“三旧”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三旧”改造力度,积极探索,规范运作,创新改造模式,强化市场配置,拓宽筹资渠道,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推动“三旧”改造工作重点在拆旧建新、推动房地产投资增长、推进城中村改造、推进旧厂房改造、推进旧村庄改造、推进宜居城乡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七)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坚决处理闲置土地。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八)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九)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和考核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监管机制
(十)完善土地违法行为发现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并严格纵向监督。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和土地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装备,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小组聘任村土地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12336举报电话的运作,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投诉电子信箱,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要确定专门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和查询分析工作,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金土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和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十一)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进一步明确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每月对本地区的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本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十二)建立土地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审计、财政、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工商、农业、林业、供电、供水等部门参加的国土资源协同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形势,审议重点案件,制定落实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措施。要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建立案件调查相互协助配合制度。一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按照各自职权开展调查工作。二是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五、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案件查处工作月统计、季分析、半年小结和年总结制度,并及时将统计、分析、总结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指出问题,限期改正。进一步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十四)建立土地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将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土地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或公布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六、完善土地执法机制
(十五)完善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区域内有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该行政区域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十六)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县(市、区)、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要将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充分保障。努力改善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特岗人员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十七)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各业务环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依法履行在全市范围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主体职责,做好新批用地项目的批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职能。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水务和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企业违法用地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客户风险预警系统;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予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七、健全土地管理的教育培训宣传机制
(十八)健全教育培训机制。要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加大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的土地法制意识,促进全市土地管理的法制化。要将土地法律法规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每年安排对县(市、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政府领导、乡镇领导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及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县(市、区)政府领导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由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工作人员、乡镇领导和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员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培训结果作为干部上岗的参考依据。
(十九)健全宣传机制。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每年的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和法制宣传日都要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在门户网站安排宣传普及土地法律法规知识的内容,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市各级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宣传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切实做到对土地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依法依规保障建设用地需求,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