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以来,国务院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在一系列法规和文件中,对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有关政策作了明确规
第一条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3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